提单的正面内容
1)船名(vessel)
兴亿国际从法律意义上说,船名载进提单中即将船舶特定化(ascertained),该船舶被视为约定的船舶。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而更换船舶属违约行为.因此,多数提单背面订有“自由更换船舶”条款,规定当约定船舶因故无法提供时,允许承运人安排替代船舶完成运输任务。但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和适货性。
2)承运人
兴亿国际 承运人(carrier)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不一定是船舶所有人。班轮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可以是班轮公司、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所称的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亦称契约承运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而不能简单根据提单上承运人抬头认定。
一般来说,从事班轮运输业务的承运人都拥有自己的船舶。在接受托运人订舱及装船后,班轮公司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该提单上通常印有班轮公司的抬头,由船长或者班轮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此时,提单上的班轮公司就是承运人。对此,各国法律都有相同的认识。
兴亿国际有时,班轮公司为了调整运力,会期租他人船舶参加班轮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抬头仍然是该班轮公司。班轮公司常在提单中订有一条“租赁条款"(demise clause),大意是如果船舶是租来的,该提单合同视为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提单上载明的班轮公司只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这种条款应视为无效,因为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是由班轮公司同托运人缔结的,放任班轮公司逃避合同义务,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但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