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 (2)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内容;
(3)箱内货名称、数量、标志等装载必须与保单内容记载一致。”‘,厂
收货人在向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提出索赔而又得不到赔偿后,收货人转向货运站进行提赔,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然而,集装箱货运站说:“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收货人与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收货人与货运站之间既无合同关系又无提单关系;而装箱过失属货运站管货过失行为,即使赔偿也可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但如按侵权过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货运站进一步说:“即使由货运站装箱,但也是货主委托行为,货运站是货主的雇佣人员。”显然,货运站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国际快递 (1)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货主的货物;
(2)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对收到的货物开始承担责任;
(3)货运站在却车记录上签收,表明双方交接责任已明确转移;
(4)装箱单的出具则表明皮鞋已装箱。
根据现行的仓储合同规定:“货物进仓库交由保管方后百则表明保管方责任已开始,如保管方在保管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则由保管方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装箱不当造成货物漏装箱应由装箱人承担责任。”由于涉及本案的各国际快递当事人均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