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国际快递发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国内运价规则以发送国的货币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路的国内运价规则以到达路的货币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快递 波兰、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7国虽是国际货协成员国,但没有参加《统一货价》。因此,上述7国的进出口货物经过其他《统一货价》参加国的运送费用及《统一货价》参加国经过上述7国的运送费用的核收均不适用上述规定。
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上述(D,(2)项相同。“
(2)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则按下列规定计收。
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快递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