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附加费
(一)声明价值附加费.
进口清关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与其他提供服务的行业一样,都向货主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华沙公约》中规定,对由于承运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而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迟等所承担的责任,其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千克货物毛重20美元,或7. 675 4英镑(或每磅9. 07美元),或同等价值的当地货币。
进口清关 如果货物的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20美元时,就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货人要求在发生货损、货差时全部赔偿,则发货人在交运货物时,就应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该价值称为“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该声明价值为承运人应负责赔偿责任的限额,承运人或其代理根据货物的声明价值向托运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就称为声明价值附加费(valuation charges)。一般按超过部分的0.-5%收取,并与航空货物运费一同收取。如果发货人不愿宣布货物的价值,而且进口国的海关也可接受,也可以不办理声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运单的有关栏目中填上“NVD. "(no valuedeclared)字样,即表示无声明价值,此种情况下,即进口清关使出现更多的损失,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金额每千克毛重不超过2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