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的正面注有“不可流通”字样,记载托运人和收货人或通知方的名称和地址,船名,装卸港口,货物标志、品种、数量和包装、运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海运单的签发时间、地点和签发人等事项。.
国际货运代理海运单的背面一般都订有货方的定义、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责任期间和免责事项、货物的装卸与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留置权、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等。
(四)海运单的流转程序
国际货运代理同提单一样,海运单也是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发的。在凭信用证结算时,托运人在议付时需将海运单交给银行。尽运人或其在装货港的代理人通过电子通信手段,将海运单的内容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目的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到目的港的承运人代理人处领取提货单,在码头仓库或船边提货。
(五)有关海运单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运代理由于海运单与提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在用于海运单时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1990年6月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一致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Wa神ills),试图解决和统一海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该规则是一个民间规则,不具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