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没有明确代理关系,托运人也不知道货物将被另一承运人运输,货运代理人又签发了自己的提单,该货运代理人应当认定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这时,《海商法》应适用,提单中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减免规定应视为无效。
国际快递对于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提单持有人来说,除非其知道托运人与运输行为代理关系,否则,对于上述不论哪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只要合法持有,签发该货运代理人提单的人都应被视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该提单签发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托运人
国际快递托运人(shipper)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它应与托运单中的托运人相一致。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简言之,托运人就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称之为契约托运人,例如CFR,CIF条件下的卖方,或者FOB条件下的买方,或者无船承运人。或者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简言之,托运人还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称之为实际托运人,或称发货人(consigner),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买卖合同下的卖方。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买方,例如,买方租船订舱托运。‘
由于实际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相同,为保护实际托运人的利益,提单中的托运人最好记为实际托运人。当发货人委托代理人托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