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2)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提单合同关系
货运代理在第一种情况下,提单的运输合同作用在不同的运输形式下表现形式不同,因此导致人们对此认识不同。英国提单法承认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我国法律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以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观点占上风,这一观点体现在《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中。事实上,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和提单流转程序及关系人的复杂性,提单运输合同作用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
货运代理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当承租人为发货人时(如在CFR,CIF条件下),承运人与承租人(发货人或称实际托运人)的权利叉务由租船合同约定,这时提单对于实际托运人而言不具有运输合同作用;当承租人为贸易合同的买方时(如FOB贸易条件下),提单对于实际托运人而言则具有特殊的运输合同属性。这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体现在,实际托运人成为提单合同的关系人,提单有关条款约束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各国相关法律也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下发生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货物所有权仍在发货人手中。如果承运人违反提单运输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者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实际托运人可依据提单运输合同追究承运人责任;同时,实际托货运代理运人也必须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履行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