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规定
国际货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通过商人习惯进而通过立法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尽管有人称其为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但将记名提单也包括在内似乎不妥。上述解释或规定都是针对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在此作用下,提单合法转让,等于货物合法转让。
3)提单转让的基本形式〔
国际货代提单的转让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买方付清了货款,卖方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凭此向船方提取货物,就属于这种转让;另一种是货物占有权转让,卖方将代表货物占有权的提单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或在议付时对提单做不记名背书转让给议付银行,就属于这种转让。第二种情形下转让的是货物占有权,而不是货物所有权。
国际货代提单在转让过程中其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有时是相分离的。从提单的转让流程看,当国际贸易中采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发货人从承运人取得提单后首先将其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