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物流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通过商品检验,确定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条件是否符合合包税清关同规定。如发现问题,可分清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商品检验条款,其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明、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可概括为三种做法:一是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两种情况:在工厂检验,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对运输中品质、数址变化的风险概不负责,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其品质和数盆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对到货的品质与数量原则上一般不得提出异议。二是在进口国检验。包括卸货后在约定时间内检验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查验两种悄况。其检验结果可作为货物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此条件下,卖方应承担运摘过程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三是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以装运港双方约定的商检机包税清关构出具的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凭证,但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必须出具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很多,包括卖方或制造厂商和买方或使用方的检验单位,有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以及民间设立的公证机构和行业协会附设的检验机构。在我国,统一管理和监督商品检验工作的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究竟选定由哪个机构实施和提出检验证明,在买卖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加以规定。商品包税清关检验证明即进出口商品经检验、鉴定后,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