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因此凭买方样品交易或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合同中,更应引起重视。
(3)卖方对交付的货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如寄售的货物及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的,卖进口清关方均不拥有所有权。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必须及时办理报验。
2.报检
凡属条约、国家法津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24条规定: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验。报验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若是凭样成交的,则报验时应向商检机构提供经进口清关签封的成交小样,即“封样”。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报检内容不得涂改。
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机构即发给检验证书。出口单位务必在检骏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运货物。商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2个月;鲜果、鲜蛋类为两三个星期;进口清关植物检疫为3个星期。如果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在装运前应向商检部门申请展期,并由商检部门进行复验,合格后换证才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