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亿国际国际商会做出这方面的改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其次,就是在美国,商业主体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约束国内贸易。四、((Incoterms 2010》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
因为保留了(((Incoterms 2000》的可适用性,((Incoterms 2010)并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其中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比较明晰的有以下几点。兴亿国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支付主体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Incoterms 2000))FOB术语下第A6项与第B6项关于费用划分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而“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一众所周知,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又是以“舷到舷”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对码头作业费这种费用支付了两次:在贸易合同中作为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已支付给卖方,而在运输费用中又以运费的组成部分支付给承运人。
兴亿国际随着《Incoterms 2010))中对船舷概念的取消,以及在A6和B6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进一步明确,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也就不再存在,这对于《通则》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具兴亿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