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到香港
来料加工业务的性质
来料加工业务与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同。一般进出口贸易属于货物买卖;来料加工业务虽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却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在一进一出的过程中并未发生转移,受托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可以说来料加工这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日本到香港 同时,加工方不必为采购原材料、零部件而筹措外汇资金,也无须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初级合作形式,以劳动密集型和中低技术型产品为主,工缴费水平
偏低。
4.签订来料加工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承接方在草拟和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规定对方按时、按质、按量来料来件。数量不够的要补足,质量不好的要退换,迟交的要相应推迟成品的交货期,因此造成的停工待料的损失要由对方补偿。;
(2)由于来料来件和加工出来的成品的所有权均属对方,有关原料和成品的人境和出境的保险、运输等费用应由对方负担,但手续可由承接方代办。
(3)要争取由承接方在当地代购部分合用的国产原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其价款和加工费二起向外商收回,以扩大承接方出口,多收外汇。
(4)要注意避免因大量加工外商产品而冲击承接方正常贸易和影响本国同类商品的出口。
(5)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关于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均应由对方承担后果。日本到香港对数量零星、次数频繁的长期小型简易加工贸易,可先签订一个长期协议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