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从承诺开始
400 8889 765
News 公司动态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101
    新加坡专线即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总计为1 550万元。然而,如果船舶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按比例减少。例如货物的保险价值是2000万元,被保险人只投保1 000万元,则保险人只赔偿施救费用的50%.    (2)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施救费用和不属于防止或减少保险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新加坡专线例如,船舶发生搁浅事故,船方将货物卸下后,不再用该船继续运输至目的地,而改用其他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如果这笔运输费用比用船舶运输费用低,则可视为合理,保险人予以赔偿;反之,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原来运输方式转运所需的费用,对超过该项费用的部分不予赔偿。    (3)施救费用严格限于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如果采取的行动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非由本保险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索赔。新加坡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49
    俄罗斯专线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用的赔偿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施救费用的赔学可以在单独的保险金额内进行。俄罗斯专线有关施救费用的保险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之外的补充合同,保险人按照补充合同的规定,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独立承保了施救费用的发生。只要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全损的同时,又出现施救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均应予以赔偿。    例如,船舶已投保定值保险,保额为1 500万元,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沉没,被保险人在抢救船舶过程中支付了50万元的费用,那么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1 500万元之后,仍需赔偿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而支付的50万元费用俄罗斯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53
    意大利专线(2)损失的构成不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也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救助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仅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项目。,_、(3)涉及的利益方不同。共同海损是船货各方共同遭受的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单独海损则只涉(4)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意大利专线如果共同海损的受益方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或船舶保险,则保险人对受益方应承担的分摊金额予以赔偿;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如果损失涉及第三责任方的过失,则有过失方负责赔偿,如果受损方投保了海上保险,则其损失由保险人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予赔偿费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做出相应赔偿。这些费用包括以下4种。 意大利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56
    英国专线(3)对单独海损予以赔偿,但对未达到约定的百分比的单独海损不予赔偿,对已达到约定百分比的单独海损全部予以赔偿。一些国家的海上保险水渍险条款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4)对单独海损予以赔偿,但对没有超过约定金额的单独海损不予赔偿,即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金额部分的单独海损给予赔偿。‘!  英国专线  (5)无条件对单独海损予以赔偿,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切险条款。‘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人为的有意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损失;fail }独海损则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英国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80
    德国专线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这应该以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得出。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习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并且只有单独一方利益受损,德国专线这种损失由该保险标的所有者单独负担。  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包括:必须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不同的保险条款对单独海损赔偿的规定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这种规定常见于海上船舶保险合同,即船舶全损险条款。    (2)除某些特定危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对单独海损不赔偿。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条款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CC(C)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德国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81
    法国专线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法国专线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5)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法国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103
    日本专线 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②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日本专线    ③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背运费用计算。:-    4)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日本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38
    台湾专线  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重装或积载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在而且仅在这些作业的费用已分别列为共同海损时,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2)共同海损费用:‘’    ①救助报酬。不论是否依据救助合同给付的,只要救助活动是为了共同安全进行的,便应列人共同海损受偿。台湾专线    ②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③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④代替费用.    ⑤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3)共同海损的理算夏长户伙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台湾专线
  • 2017 - 04 - 05
    浏览次数: 43
    美国专线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做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一岸·’代丹美国专线    2)共同海损的范围二鲜  (”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抢救船货等而造成的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合理损失。包括:仁    ①抛弃货物的损失.掩几    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美国专线
  • 2017 - 04 - 03
    浏览次数: 51
    泰国专线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负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泰国专线  (3)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所谓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于共同海损。所谓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4)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所泰国专线
国际进口清关市场的竞争活动,也促使世界总体的生产力发展进一步加快。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不仅促进了发达国(一)经销的含义  进口清关经销(distribution)又称为分销,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即进口商)达成书面协议,出口企业利用国外经销商就地推销产品,国外经销商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销售指定商品的义务。    (二)经销的性质    经销的两个当事人为经销商与出口企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从出口企业处购进货物后,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承担货价跌落及库存积压的风险,赚取买进卖出的差价;出口企业与真正买主是不见面的,没有任何契约关系。(三)进口清关经销的种类在国际贸易中,经销有各种不同的做法。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方式可以分为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两种。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2
浏览次数:60
全球进口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一)寄售的概念    寄售是指出口人(即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_托当地代理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同寄售人结算货款。寄售是按寄售协议进行的,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属经纪性质.与代理业务不同的是,代销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事务,它的法律行为不直接对寄售人发挥效力.    (二)全球进口寄售贸易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与通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具有下列特点。    1.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因为在寄售业务中,货物先运至目的地,再寻找买主,与逐笔售定的“先成交,后出口”正好相反,是“先出口,后成交”,有利于抢占商机,扩大销售。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    寄售人在货物出售前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售货、收款,并处理争议全球进口。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3
浏览次数:72
包税清关一般经销    一般经销亦称定销。根据经销协议的规定,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即供货商可在经销商协议的期限内,和在同一经销区域内委派一个以上的经销商来经营同类商品。在这种经销方式下;经销商与国外供货商之I]的关系同一般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买卖关系‘所不同的是,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和供货商之间确立了相对长期和稳固的购销关系。而在一般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往往是逐笔售定的关系。当一笔交易结束后,双方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2包税清关.独家经销    独家经销亦称包销,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的一种经销方式。采用独家经销方式时,在经销协议的期限内和指定的经销区域内,供货商只能指定一家经销商经营指定的商品。也就是说,包销商享有排他性的经营权。    另外,经销还可以与特许经营相结合,即经销商作为特许经营方式下的被许可方,与供货商即许可方达成协议,由许可方将自己拥有的产品连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方统一的业务包税清关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2
浏览次数:68
进口清关 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在寄售方式下,代销人对交易盈亏、货物积压等各类风险不负责任,只收取佣金作为报酬,垫付的费用在汇回货款时扣除,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的积极性。货物出售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都由寄售人承担,寄售人承担的风险大于其他贸易方式,收回货款所需的时间也较长,不利于资金周转和收汇安全。(三)’寄售方式的利弊1.寄售方式的优点进口清关寄售方式中,虽然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寄售货物在未出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属寄售人所有。因此,寄售人拥有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进口清关.寄售方式的缺点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讲,也有弊端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3
浏览次数:85
兴亿国际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许可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在这种方式下,经销商不仅购买了供货商的有形产品,而且享有了对供货商的包括商标、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四)经销协议的内容兴亿国际经销协议是供货人和经销人订立的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在实际业务中,许多经销协议只原则性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的交易条件,以后每批货物的交付要依据经销协议双方再订立具体买卖合同,明确价格、数量、交货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或由供货商根据经销商发出的订单来交付货物。经销协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签约地点。    (2)经销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明确出口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关系。    (3)经销商品的范围。经销商品可以是供货人经营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商品,因此,在协议中要明确定明商品的范围,以及同一类商品的不同牌号和规格.如果商品范围规定为供货人经营的全部商品,为避免争议,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经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产品推出时对协议是否适用。  (4) 兴亿国际经销地区。经销人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其大小的确定,需考虑经销人的规模、经营能力及其销售网络、地区的政治区域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2
浏览次数:77
深圳市兴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怡海大道1167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208-1-030D
座机:0755-85256786
Copyright ©2015-2025深圳市兴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粤ICP备16038130号                                           
邮编:330520
400889765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
回到顶部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