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从承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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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公司动态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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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dex国际物流 顺差方为了取得现汇或自己真正需要的产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转手贸易的方式。1.简单的转手贸易    顺差方直接将记账贸易下购进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上转售以换取国际货币,从而增加流动性。2.复杂的转手贸易    顺差方将记账贸易中结算盈余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转让给第三方(一般是发达国家的企业)以换取自己需要的商品(通常是机械设备),第三方既可利用这笔顺差从逆差国进口货物供自己消费,也可将用此顺差换取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上转誉,以取得硬通货偿还给顺差方。顺差方为了尽快得到急需的商品或硬通货,往往低价转让自己的顺差,或高价购fedex国际物流买第三方的商品,所以采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中国家通常会因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过,在实践中,获得顺差或购买权的第三方在相应的逆差国采购时,往往也只能得到该国拟向外推销并很难换取自由外汇的商品。这样,第三方要取得资金回流,往往还要将这些商品运往其他发展中国家,继续转售,直到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换取自由外汇为止。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    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所在地,通常需要经过长距离运愉,可能进行多次转运、装卸和储存,期间还需要办理运翰、保险、报关报检等繁杂手续以及支付相应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各种税费等,买卖双方不可能就这些贸易环节逐一进行磋商。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运用简短的概念或英fedex国际物流文缩写来确定买卖双方在货物贸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方式,并标明货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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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清关补偿贸易的作用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体现为    (1)补偿贸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可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2)通过补偿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产品不断更新及多样化,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3)通过对方回购,还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得到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   包税清关对份各徘fiIr-11E说,讲行补偿贸易,有利于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扩大出口,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通过承诺回购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或者在回购中取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销产品中获得利润等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六)转手贸易    转手贸易(switch trade),又称为三角贸易(triangular trade)或转账贸易,是在记账贸易条件下,贸易商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    在记账贸易中,贸易商签订双边清算协定,只要交易差额没有超出既定的“摆动额”,顺差方就不能要求对方支付现汇,而只能调整交货速度或继续从对方国家进口以取得平衡,这样,所谓的顺差就变成了一种“购买权”。由于顺差方只能从逆差方购买货物,调整就有了相当的难度,一旦调整出现困难,就会表现出一方长期处于顺差地位,另一方长期处于逆差地位,这种状态会挫伤顺差方继续履约的积极性,整个交易也显得比较僵化。为包税清关了打破这种不平衡,转手贸易应运而生。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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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淘清关劳务补偿。这是补偿贸易与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相结合的做法。交易双方根据协议,设备供应方赊销设备、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设备进口方按对方要求加工、装配后,用应收的工缴费分期偿还进口设备所欠的款项。2.补偿贸易的特征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且二者缺一不可:    (1)一是以信贷为基础,即利用外方的资金设备。这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在实际业务中,信贷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大量出现的是商品信贷,即设备的赊销。  海淘清关 (2)二是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必须注意的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进口并不一定构成补偿贸易。例如,在延期付款方式下,进口所需的大部分贷款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摊付本金和利息,但是在这种方式下,贷款的偿还与产品的销售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尽管交易也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但并不构成补偿贸易。可见,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贷款,同时还要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使对方用所得货款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海淘清关时具备,缺一不可。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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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清关20世纪80年代后,抵消贸易向更多的领域扩展,已涉及旅游、运输等服务贸易,做法也更为灵活。90年代后,许多发达国家在项目融资、技术转让等交易中也使用抵消贸易作为双方合作的途径。虽然抵消贸易的应用不算广泛,但由于其金额特别巨大,所以在对销贸易中仍然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五)补偿贸易1.补偿贸易的含义及分类  进口清关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以返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J  C,.    补偿贸易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分为三类:直接产品补偿、间接产品补偿和劳务补偿。    (1)直接产品补偿。这是补偿贸易中最基本的形式。交易双方事先在协议中约定,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a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    (2)间接产品补偿。当进口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不是对方所需时,交易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用其他产品代替。进口清关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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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消贸易  国际快递  抵消贸易(offset trade)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多见于飞机、军火及大型设备的交易,兼有互购与补偿贸易的特点,但与二者不尽相同,抵消贸易涉及的金额更大,期限更长,还常常与投资行为结合在一起。抵消贸易不是纯粹的商品交流,而是资本国际化的一个途径。发达国家的很多产业巨头都以这种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调整自己的生产基地,构建新的销售网络。在这些公司抢夺国际市场及廉价材料、能源稳定供应渠道的过程中,抵消贸易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国际快递抵消贸易分为直接抵消(direct offset)和间接抵消(indirect offset)。采用直接抵消时,双方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先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商品,并承诺从对方处购进相关产品或零部件。这种贸易方式通常与许可贸易、技术贸易、补偿贸易、投资等行为结合在一起,因此,有时直接抵消也被称为竹工业参与”(industrial participation)或“工业合作”(industrial cooperation),表示贸易双方建立T密切的合作关系,以区别补偿贸易中双方的买断关系。采用间接抵消的先出口方应承诺购回的是与其出口产品不相干的商品。买卖双方的关系近似补偿贸易中的间接补偿.只是与前者相比,间接抵消涉及的内容更丰富,利益更复杂,由于双方交易的产品多为高科技产品或国家管制商品,国际快递因此操作起来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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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物流经营费用,开辟新的市场,增加贸易机会。(三)互购贸易      互购贸易(counter purchase) ,顾名思义是贸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商品,因而又称为“平行贸易”。具体做法是进出口双方签订协议,先出口国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定时期用全部或部分出口所得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有关回购期限,回购产品的种类、价格、数量和交货期,既可在协议中一次性约定,也可再签合同,另做规定。简单、小额的交易常采取 第一种做法,复杂的大额交易常用第二种做法。根据各国习惯,先出口方还可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购货承诺转让给第三方,但要对第三方是否履约承担责任。国际物流   在互购贸易中,互购双方签订的互购贸易合同通常是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在第一份合同中,先出口方需要在此合同中做出购买回头货的承诺。之后,双方将选择合适的时间签订第二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回头货。      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两笔相互联系的现汇交易。互购贸易双方互签购货合同,先后出口,一般通过信用证或付款交单(D/P)的方式结算货款,分别收取现汇。同时,互购贸易不要求等值交换,参与互购贸易的商品不要求有相互联系,也不要求进出口同步进行 国际物流。
  • 201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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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亿国际易货贸易1.易货贸易的含义  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是指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等值货物或基本等值货物直接交换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国际货物实践中表现为狭义的易货和广义的易货两种形式。狭义的易货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以货换货的方式,其特征是:双方交换的货物价值相等或相近;同时成交;不支付货币;不涉及第三方,即没有第三者参加。这种易货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   兴亿国际  广义的易货是指交易双方对开信用证或将所交换货物的货值记账,互相抵冲,货款在一定时期内平衡,逆差部分再以现汇或商品支付。其特征是:一次交换的货物价值不必完全相等;进、出口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后进行;非现汇交易,不支付货币。2.易货贸易的作用    (1)采用易货贸易可以节约外汇,有利于外汇紧缺的国家和企业开展外贸,调剂余缺,这是易货贸易最大的优点。    (2)易货贸易有利于以进带出,开拓新市场,不仅如此,易货贸易的商品组合通常是软硬搭配,买卖9方既可以购进自己需要的商品,又可带出本国滞销的商品.    (3)易货贸易基本不必动用外汇,可以避免汇价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4)易货贸易有利于避开外汇管制和贸易壁垒,扩大成交量。,兴亿国际  (5)进行易货贸易的企业可以利用过剩生产能力,增加销售额,节约营销资金,降低
政府签发的其他出口证件”的规定完全不同。因此在与美洲国家的商人约定贸易术语时必国际物流须确认是按照哪种惯例来解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在FOB术语于后加上“vessel”字样并说明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承担费用(The seller shall undertake the risks andbear the expenses themselves to apply for the export licenses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by the export government needed for the export),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人“此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国际商会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The TradeTerm used here is subject to Iincoterms 2000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引起贸易纠纷。(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of Trade Terms)国际物流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跨国公司、各国商业团体所...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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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TNT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则卖方可依照通常条件订立,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    (3)若需要时,卖方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相关出口手续费用,并支付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呀款和其他费用。香港TNT卖方须就其已交货或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交货后,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如货物收据、提单或海运单)。2)买方的基本义务(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买方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领货物,但可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年在卖方按规定交货时受香港TNT买方须通知卖方关于船舶名称、装货点和交货时间,以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3)买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船上后的风险和相关费用但若买方未通知卖方船舶名称;或指定船舶未准时到达导致卖方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船舶不能装载货物或提前结束装货,则自交货期限届满时起被特定化。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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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专线 Incoterms 2010》常用贸易术语解释    ((Incoterms 2010》所解释的11个贸易术语中,FOB, CFR, CIF, FCA, CPT和CIP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因此,熟悉这6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重要。(一)FOB术语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欧美专线装运港船上交货,’(注明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不适合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已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如在集装箱运输时通常在集装箱码头交货,此类情况下则应采用FCA术语。1.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欧美专线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必须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在连环贸易中,卖方须向买方证明其已取得船上交付的货物,该证明通常为提单或海运单等。若买方未指定特定的装货点,卖方则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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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线有积极作用。(二)电子通信的革新要求海上货物运输法加快立法步伐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因为信息技术的冲击,((Incortems 2010》没有回避电子通信可能对现代海上货物运输带来的影响,明确了电子通信方式与传统海运单据的效力之间的等同性。在这种背景下的现实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根据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并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交保函,在装货港收回正本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等电信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人。因此,在电子通信情形下,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行,即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美国专线人只凭盖有其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提货单即可提货。.犷    电子通信的好处显而易见,速度快且节省成本。但是电子通信的弊端也很明显,货物虽然可以暂时缓解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困扰,但这种交货方式因尚无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加以规范,因而无论对进出口商还是对银行都会带来诸多风险。如果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可以对“电放”进行规制,明确此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护各方利益,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发展。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贸易术语美国专线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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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亿国际国际商会做出这方面的改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其次,就是在美国,商业主体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约束国内贸易。四、((Incoterms 2010》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    因为保留了(((Incoterms 2000》的可适用性,((Incoterms 2010)并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其中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比较明晰的有以下几点。兴亿国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支付主体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Incoterms 2000))FOB术语下第A6项与第B6项关于费用划分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而“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一众所周知,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又是以“舷到舷”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对码头作业费这种费用支付了两次:在贸易合同中作为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已支付给卖方,而在运输费用中又以运费的组成部分支付给承运人。  兴亿国际随着《Incoterms 2010))中对船舷概念的取消,以及在A6和B6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进一步明确,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也就不再存在,这...
发布时间: 2016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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