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签发的其他出口证件”的规定完全不同。因此在与美洲国家的商人约定贸易术语时必国际物流须确认是按照哪种惯例来解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在FOB术语于后加上“vessel”字样并说明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承担费用(The seller shall undertake the risks andbear the expenses themselves to apply for the export licenses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by the export government needed for the export),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人“此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国际商会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The TradeTerm used here is subject to Iincoterms 2000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引起贸易纠纷。(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of Trade Terms)国际物流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跨国公司、各国商业团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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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TNT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则卖方可依照通常条件订立,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 (3)若需要时,卖方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相关出口手续费用,并支付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呀款和其他费用。香港TNT卖方须就其已交货或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交货后,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如货物收据、提单或海运单)。2)买方的基本义务(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买方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领货物,但可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年在卖方按规定交货时受香港TNT买方须通知卖方关于船舶名称、装货点和交货时间,以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3)买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船上后的风险和相关费用但若买方未通知卖方船舶名称;或指定船舶未准时到达导致卖方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船舶不能装载货物或提前结束装货,则自交货期限届满时起被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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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专线 Incoterms 2010》常用贸易术语解释 ((Incoterms 2010》所解释的11个贸易术语中,FOB, CFR, CIF, FCA, CPT和CIP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因此,熟悉这6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重要。(一)FOB术语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欧美专线装运港船上交货,’(注明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不适合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已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如在集装箱运输时通常在集装箱码头交货,此类情况下则应采用FCA术语。1.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欧美专线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必须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在连环贸易中,卖方须向买方证明其已取得船上交付的货物,该证明通常为提单或海运单等。若买方未指定特定的装货点,卖方则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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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线有积极作用。(二)电子通信的革新要求海上货物运输法加快立法步伐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因为信息技术的冲击,((Incortems 2010》没有回避电子通信可能对现代海上货物运输带来的影响,明确了电子通信方式与传统海运单据的效力之间的等同性。在这种背景下的现实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根据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并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交保函,在装货港收回正本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等电信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人。因此,在电子通信情形下,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行,即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美国专线人只凭盖有其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提货单即可提货。.犷 电子通信的好处显而易见,速度快且节省成本。但是电子通信的弊端也很明显,货物虽然可以暂时缓解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困扰,但这种交货方式因尚无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加以规范,因而无论对进出口商还是对银行都会带来诸多风险。如果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可以对“电放”进行规制,明确此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护各方利益,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发展。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贸易术语美国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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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亿国际国际商会做出这方面的改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其次,就是在美国,商业主体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约束国内贸易。四、((Incoterms 2010》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 因为保留了(((Incoterms 2000》的可适用性,((Incoterms 2010)并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其中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影响比较明晰的有以下几点。兴亿国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支付主体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Incoterms 2000))FOB术语下第A6项与第B6项关于费用划分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而“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一众所周知,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又是以“舷到舷”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对码头作业费这种费用支付了两次:在贸易合同中作为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已支付给卖方,而在运输费用中又以运费的组成部分支付给承运人。 兴亿国际随着《Incoterms 2010))中对船舷概念的取消,以及在A6和B6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进一步明确,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也就不再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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